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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都能按物化劳动进行分配吗?——兼与刘台、邸占英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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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以何种劳动形态进行分配能够比较恰当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理论界已争论了多年。刘台、邸占英同志最近在“浅议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 (见《中国劳动科学》第5期)一文中,主张按物化劳动进行分配,是其中的一种观点。我认为,这一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是可取的,也是可行的。在实际工作中,凡是在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量可以考核和计量的情况下,是可以按劳动成果来进行分配的,换句话说,一般能够制定劳动定额的工种和人员,或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按物化劳动进行分配无疑是比较科学的。
作者 陈平
机构地区 中国劳动学会
出处 《中国劳动》 1986年第8期12-13,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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