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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资基金宏观控制方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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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工资总额控制法”的评价 我国对企业工资基金的宏观控制,一直采用“工资总额控制法”。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直接规定每一职工的工资额,进而实现对工资总额的硬性控制,这种控制方法使企业处于无权的地位,职工处于“干与不干照样拿钱”的状况,工资的杠杆作用几乎等于零。经济体制改革后。
作者 曲书敏
机构地区 大连市劳动局
出处 《中国劳动》 1987年第2期9-11,共3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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