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但基于保护人权和秩序的需要,则需对非法口供进行排除。在非法口供满足宽泛化标准的条件下,对其进行采纳应考虑被告人自愿性、口供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和效率平衡问题。鉴于当前在一元化法庭结构组织和侦审非阻断式诉讼模式的环境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作用十分有限,应在反思沉默权、排非救济渠道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相关排非案例的基础上,认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仍需改革,以进一步平衡人权保障和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04-108,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