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立德树人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保障研究生导师的权利,是发挥导师立德树人作用的基础。研究生导师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指导自主权、公正评价权、参与管理权、诉权、学术自由权、物质报酬权等一系列权利。在立德树人工作中,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实现涉及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三方主体的义务履行,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组织保障。
作者
李路
马焕灵
Li Lu;Ma Huanling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课题"广西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研究"(项目编号:JGY2018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