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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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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5日至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3月11日,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20日,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作者 王志民
出处 《理论导报》 2018年第4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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