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是雷波民工何明才的辩护律师,根据我对案情的初步了解和调查,我初步考虑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我的理由是:1)何明才8月20日晚并不在事发现场,而在恒辉厂上班,8月21日早上11点他才出现。从他逗留的时间到被抓,大约不到2个小时,可以说时间非常短。2)何明才在现场的主要行为是点燃煤气罐。据最初的了解他当时是在厂里的一棵大树下点的是一个废气瓶,在车间门口的没人的地方点燃的,他这样做的动机是想请高老板从他的宿舍楼下来,给民工一个交代。而且废煤气罐在点燃后不到2分钟自动灭火。
出处
《蓝铃》
2004年第3期20-20,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