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情形,应适用目前确立的多元化归责原则,即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其他过错或无过错原则为辅。就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言,原告对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结果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14年《行政诉讼法》新增第38条第二款确定了我国行政赔偿领域发生证明妨碍情形采取举证责任转承说,即损害结果要件转由被告承担,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今后应进一步区分行政赔偿领域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吸收借鉴降低证明标准说,完善证明妨碍情形下相关的法律规范。
出处
《理论观察》
2019年第1期94-97,共4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