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备受争议。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并不可取。本文主要通过简要分析民间高利贷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民间高利贷。之后又阐述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从主要的理论观点和具体的司法判决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分析和讨论。接下来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民间高利贷否定的原因,第一,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之兜底条款的适用对象,并进而从"非法经营罪"之犯罪客体及其口袋化趋势来进一步论证本文观点。第二,从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民间高利贷行为会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方面进行探讨。如果以民间高利贷行为是非法经营罪,势必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尴尬局面。第三,阐述以非法经营罪来评价民间高利贷行为将会突破刑民关系。民法和刑法各有其管辖范围,不能将民事行为以刑法来处罚,否则会导致刑民关系混乱、法律体系崩溃。而民间高利贷应属民事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范畴,更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出处
《理论观察》
2019年第2期111-114,共4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