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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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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领域里存在着以法人名义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行为,并且相当突出,有许多危害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因而法人犯罪即法人可以成为我国刑事犯罪主体的问题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讨论。对此,我想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我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作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主体。
作者
王先勇
机构地区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出处
《理论与改革》
1987年第6期21-23,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
关键词
法人犯罪
危害行为
刑罚观
犯罪分子
没收财产
客观归罪
我国刑事立法
共同故意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行为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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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
1987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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