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问责制建设中政治问责明显不足,在制度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重视同体问责,忽视异体问责;重视事后问责,忽视事前问责;重视应景问责,忽视立法问责;重视行政问责,忽视政治问责。克服这些问题,要发挥人大作用,加强政治问责制建设,这源于人大在政治问责制中具有主体地位及现实政治发展的要求。发挥人大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着手政府问责法起草或监督法的修改工作,设计与构建人大政治问责的工作机制,正确认识执政党政治问责与人大政治问责的区别。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2-76,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学科建设课题(2015XKJ005)
负责人周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