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控制范式可分为威慑型控制范式和针对型控制范式。美国威慑型控制范式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对所有公司、个人以及政府机构都有效;针对型控制范式主要体现在刑事政策上,通过公司的自我披露、逐渐体制化的环保组织举报、政府信息收集和公开等形式提供环境犯罪调查的重点目标。我国应逐渐地由单一的威慑型控制范式转变到威慑型和针对型控制范式复合的模式上来,制定公司自我披露制度,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提高对民间环保组织的工作支持。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11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