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WTO框架下,成员方在对于跨境数据流动进行国内监管享有自主权的同时,也需要遵守WTO的规定。本文在分析国际上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的三种主要方式后,指出在成员方就相关服务做出承诺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对跨境数据流动设置限制条件以及设置本地数据中心要求时,违反了GATS第6条国内法规、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援引GATS第6条"国际标准"和第14条"隐私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为抗辩理由时也存在条文解释和举证责任等困难。因此,作者在考察我国数据流动监管措施后,建议我国在制定相关国内法规时不仅可以借鉴欧美的做法扩大监管范围,还可以通过采用实施国际标准、积极参加谈判将网络安全例外引入国际规则等方法,来减少我国相关监管措施违背GATS规定的风险。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51-158,共8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