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恢复性司法符合当今刑法的轻缓化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环境司法改革的一股清流。福建省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省"已在生态恢复性司法探索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在实践中创新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审判方式、责任形式、专家参与及衔接互动机制,可为我国生态恢复性司法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明、专业化水平不高、适用范围较窄、标准体系缺乏等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应从完善立法,充实专业知识和人才,拓展适用范围,建立责任保障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环境恢复性司法制度。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6,共7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福州新区生态安全法制保障研究"(2017FZB03)
福建省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福建省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研究"(2017R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