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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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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液化石油气是指居民、餐饮服务业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
出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年第5期23-26,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Liaoni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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