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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查情况的说明——2010年5月26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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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5月19日召开会议,对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鞍山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正在对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工作。此次提出的议案就是对需要修改且修改量较小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作者 钱兴林
出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年第5期44-45,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Liaoni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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