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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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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4月3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一、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境;铁东区域内的烈士山公园、湖南等山地、丘陵地;立山区域内的孟泰公园、孟家沟、深沟寺等山地、丘陵地;
出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年第5期45-47,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Liaoni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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