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
出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年第7期138-14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Liaoni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