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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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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与渔船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出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年第7期142-146,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Liaoni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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