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经济影响力剧增,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外资的主要来源,然而与之伴随的"三高"产业的转移,给作为主要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问题,再加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政绩观的错位、公众环保意识的欠缺,这一问题更加凸显,而有限责任的原则使得各跨国公司母公司避开了责任的承担。对此,必须借助"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将公司是否滥用控制权的举证责任赋予母公司。并考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为基础,完善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出处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4年第12期15-18,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ircular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