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补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出处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5年第3期16-17,共2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ircular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