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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出租小型营运客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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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和《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出租小型营运客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为:出租小型营运客车(10人座以下,不含10人座)每月每辆240元,出租吉普车每月每辆180元。
机构地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6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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