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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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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
机构地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23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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