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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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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8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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