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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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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四日国务院决定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二。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7期35-4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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