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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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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政发[2007]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机构地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24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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