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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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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23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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