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4]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10%调增。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二)执行时间。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7期2-3,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