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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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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办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8期28-30,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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