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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转让“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实践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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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的限制条件之一是,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开发投资额的认定在国家层面暂无统一规定,在实践中研究开发投资额内涵和认定办法,依法依规办理土地转让。2017-2018年在原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中探索放缓投资额条件,促进企业土地利用盘活。
作者 程玉琳 肖彦
出处 《国土资源》 2019年第6期54-55,共2页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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