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专门借款利息开始资本化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因此,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只涉及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至停止资本化这段期间.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30-3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