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国家在制定计划、组 经济活动过程中,要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代表人民的利益,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需要。这无疑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细胞的企业,却不能套用上述社会的生产目的,而必须从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和经济条件出发,而对商品经济的现实,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社会主义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C+V+m)扣除成本(C+V)后的余额(m)即为盈利。我国全面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的盈利大部分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上缴国家。
出处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1985年第2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Liupanshui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