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土地征收应以增进公共利益为要件二、立法者应作必要的价值判断三、公共利益有予以界定的必要四、公共利益有予以界定的可能五、从公私益关系出发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六、土地征收中公益事业的类型化在土地征收中,是否应该以增进公共利益为必要前提?如果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有时为与'私益'相对,简称'公益')?法律要不要界定公共利益、能不能界定公共利益?如果能,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法学界对这些问题可谓众说纷纭。
出处
《私法研究》
CSSCI
2011年第2期229-270,共42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