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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兼评“法释[2009]5号”第14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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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性质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内容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类型四、《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适用五、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规范的反思六、结语《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为学者所谓的转介条款,[1]该种规范虽然'事实上没有说明什么',本身并不独立适用,仅仅为单纯引致到某一具体规范而已。
作者 许中缘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研究》 2012年第2期136-158,共23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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