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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非婚生子女生父诉讼费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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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被告双方于1941年结婚。在1949年3月24日,被告产下一子。不久丈夫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妻子提起反诉。最终法院基于双方都有过错,就妻子一方而言,由于她实施了通奸行为,而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在离婚后,原告取得了法院确认孩子系私生子这一事实的判决结果。
作者 张鸣
出处 《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224-227,共4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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