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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麻长毛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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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帝国最高法院(第四民事合议庭)1904年2月27日《帝国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58第24页被告的三项实用新型已申报登入了实用新型名册……1901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禁止原告生产仿造其实用新型的产品(黄麻长毛绒的地毯、垫子),否则被告将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及刑事诉讼。此外,被告还写信对原告纺织厂的两名纺织匠提出警告。原告称被告在早前已经要求原告停止生产,原告因此于1901年7月10起停止了(黄麻长毛绒的)生产。1901年9月15日,被告根据《1891年7月1日法案》
作者 汪敏
出处 《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235-238,共4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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