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邦法院(第六参议院)1988年6月7日《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104卷第323页《新法学周刊》1988年第2611页《法学工作者报》1988年第966页事实被告生产的碳酸饮料装在由PB和CO公司生产的可再利用的瓶子里,他们以'Fri'作为商标来把该产品销到市场上。事件发生时原告是三岁,他的父母在1981年9月5日那天从那饮料零售商F那里买了一箱由被告生产的柠檬饮料。两天后,也就是1981年9用7日,当原告从他父母家的地下室的那箱饮料中拿出一瓶时,饮料瓶爆炸了。瓶子爆炸。
出处
《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337-344,共8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