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译者按:人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日益网络化,必然会引发当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如何处理其数字财产的问题。自2004年全球第一起数字遗产纠纷案[1]在美国出现后,有关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就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r Uniform State Laws)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召开的第123届年度会议上通过《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该法并不具有强制力,而只是作为示范法建议美国各州采用。
出处
《私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1期292-299,共8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法律e化背景下的法律教学与实训平台建设研究”(2012-GX-090)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研究项目“法律e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研究”(12030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