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引言一、功能新识:以经济转轨为背景二、依何法定:法定违约金的规范来源三、法定者何:法定违约金的规范内涵四、司法酌减:法定违约金的控制限度五、过渡类型:自治法维度下的追问六、结语引言违约金作为预先安排违约救济后果的手段,既可能因当事人约定而生,也可由法律规定而立,故而有意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之分。这一区分虽常见于我国学说著述。
出处
《私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2期36-51,共16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违约金条款类型化规制研究”(项目号:15CFX05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项目(项目号:2015M57035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项目号:14CG5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