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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视野下诉讼时效期间可否协议变更的思考——兼谈对《民法总则》第197条的批判

The Thinking of Whether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is Changeable Through the Agreement Under the View of Private Autonomy——On the Criticism of Article 197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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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诉讼时效期间强制性之反思二、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能否意思自治之比较法考察三、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正当性证成四、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具体路径私法自治使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私法自治原则也始终构成支撑现代民法大厦的基础。然而,国家在私法关系从形成到消灭的过程中,素来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1]综观各国诉讼时效立法,相关法律规范中不乏强行性规范。正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消灭时效被赋予一种法律警察性质的宗旨。
作者 连光阳
出处 《私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1期149-159,共11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伦理危机:法伦理学的考察” 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伦理正当性进路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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