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揭露日认定之困境二、揭露内容的确定性标准三、市场反应的激烈性标准四、揭露载体的全国性标准五、结论法释[2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虚假陈述的赔偿设置了三个时点: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虚假陈述基准日,由此连接因果关系认定、适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赔偿额计算,被誉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逻辑起点和法释亮点。
出处
《私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1期307-324,共18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