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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与民法典的路向选择——解读《民法总则》第92条第2款 被引量:2

The Choice of the Legal Person of the Sites for Religious Activities in the Civil Code——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the Article 92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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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制度目的与价值定位三、宗教活动场所之体系定位——总则抑或物权编四、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路径解读五、完善建议:单行法增设无须登记而自动取得法人资格之规定一、问题的提出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完善宗教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探索和推进中,《民法总则》和新《宗教事务条例》
作者 吴昭军
出处 《私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2期42-56,共15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我国宗教财产权属问题研究”(2017MFXH007) 重庆市科研创新项目“民法视域中的宗教财产权利限制问题研究”(CYB16075)中期研究成果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校级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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