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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与公布的工作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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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整个过程的最终环节,档案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服务大局、服务中心、服务民生。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作者 吕英敏
机构地区 公主岭市档案馆
出处 《兰台内外》 2018年第7期45-45,共1页 Inside and Outside Lan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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