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论层面剖析,判例法制度能够促进个人发现与主张个人权利诉求的主观能力,增强法律制度的进化能力。考察易逝财产权、无形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这四个领域中,欧美法制变革前沿的制度安排,则可以从制度层面发现判例法的优点。就我国而言,我国社会制度的变迁已经造就四个引进判例法制度的动因:风险转移动因、能力确认动因、差异确认动因、消除法治改革阻力的动因。此外,国家统一进程还将造就其他两个引进判例法的动因:地方权力平等化动因、法制统一动因。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判例法制度在天然禀赋上比大陆法制度优越。我国法制进化的前途是选择判例法制度。我国应当积极引进判例法国家的法官任免制度、法官责任制度、审判制度等,为全面推行判例法制度做准备。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03年第1期47-62,共16页
Yuel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