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运用,给现代宪法学、行政法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在因特网时代以前,没有任何一个媒体像因特网这样,允许拥有一台计算机和一个网关的个人,和世界范围内的其他人保持连续的通讯。因特网给教育机构、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了交流思想的机会,促进了科学、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讲,没有其他任何技术能像因特网这样超越国界、边界的限制,自由地传递信息。而由此产生了社会责任问题,即通过何种形式实现通讯自由的价值与社会的责任。现行的基本权利理论和部门法学理论巳不能有效地解决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传统的对通讯自由的限制理论是为调整现实关系中的权利问题而建立的,巳无法适用于赛博空间出现的通讯自由问题,其限制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与可行的方法。一些国家对因特网上的通讯自由滥用限制权力的问题已经影响到基本权利体系的发展,需要理论上的探讨与研究。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03年第1期96-101,共6页
Yuel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