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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的终局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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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一般认为司法的终局性是指司法的既判力的观点不同,本文提出司法的终局性是由管辖的终局性、解释的终局性和裁判的终局性三部分构成。文章从司法的解决纷争、制衡其他国家权力和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三大功能入手,对这一命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文章进而对司法终局性的基本制度需求以及司法终局性的界限作了初步的探讨。文章的最后还指出了我国司法终局性方面存在的一些制度性缺陷。
作者 贺日开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03年第1期253-260,共8页 Yuelu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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