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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国家行政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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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波兰的行政监督体制比较完备,监察体制经过几度变迁,最终属于议会领导,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同中央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它向各个行政部门或省市的派出机构,属于最高监察院直接领导,同级行政部门只有接受监察的义务,没有对其实行领导的权力。1989年波兰制度剧变后实行市场经济,大大加强了最高监察院的工作。它的工作特点是能够在案件成为事实前及时发现,提前制止腐败案件构成对国家的危害。监察结果经常在报刊公布,并出版定期刊物《国家监察》。该机构在波兰社会上享有崇高威望。
作者 郭增麟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05年第1期50-53,共4页 Yuelu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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