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波兰的行政监督体制比较完备,监察体制经过几度变迁,最终属于议会领导,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同中央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它向各个行政部门或省市的派出机构,属于最高监察院直接领导,同级行政部门只有接受监察的义务,没有对其实行领导的权力。1989年波兰制度剧变后实行市场经济,大大加强了最高监察院的工作。它的工作特点是能够在案件成为事实前及时发现,提前制止腐败案件构成对国家的危害。监察结果经常在报刊公布,并出版定期刊物《国家监察》。该机构在波兰社会上享有崇高威望。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05年第1期50-53,共4页
Yuel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