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实施中,最为特殊和重要的冲突是表达自由和人格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第36条为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对表达自由的保护是隐性的,受侵害主体无法获得救济。网络快速扩散特征使损害扩展和受害者快速回应及影响快速消除相辅相成,解决冲突时不能偏废。网络媒介综合了多种媒介的功能,冲突权利一方网络表达自由的行使难以找到其他选择和代替途径。可从制度层面、义务角度和冲突规范结构角度探究冲突形成的原因。解决冲突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解决的指导规则为保障对人格权与表达自由的平等保护。可从宏观和具体层面解决冲突。要求法律方法、伦理方法等各种途径的结合,并且重视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4年第1期120-137,共18页
Yuelu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实施研究(11CFX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