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定性存在主、客观标准。主观标准认为危险驾驶者对死伤结果持过失时成立交通肇事罪,持故意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该标准建立在对刑法条文错误解释的基础上,且没有提供合理的具体判断方法。客观标准主张以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程度来区分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构成何罪,并对《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2款的关系作出了合理解读,有利于法益保护。在具体运用上,客观标准主张在进行'相当性'判断时,不能偏离公共安全这一保护法益,且应以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和该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作为判断材料,进行综合考量。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4年第1期138-149,共12页
Yuelu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1YJC8201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