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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建设与公民监督权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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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权利。转型期不断涌现的'诽谤官员案',揭示出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存在常被公权力侵犯的现象。立足于现代立宪主义视角,实现诽谤去公诉化,且在公职人员提起的刑事自诉或名誉侵权诉讼中适度引入'实际恶意'原则,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弥补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之缺失。作为宪政框架内政治权利的制度性保障措施,舆论监督攸关公共利益和民主政治发展,应成为诽谤案中被告有力的抗辩事由。在刑事诽谤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上,亦应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诽谤罪仅仅惩罚那些故意捏造事实和虚假言论以损害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者 石毕凡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97-109,共13页 Yuelu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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