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的首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中没有建立具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五四制宪时期人们对违宪问题认识模糊,未能形成制度性地解决违宪问题的思路。而制宪者则对违宪审查采取无视的态度,没有在五四宪法中给予违宪审查以存在的空间:在组织规范上,五四宪法遵循民主而非限权的理念,对体现民主性的国家权力机关不施加宪法约束;在权利规范上,五四宪法否认基本权利的对抗性,排斥违完审查的权利保障功能。现行八二宪法继受了五四宪法的基本模式,当前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与五四宪制下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非常相似。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141-161,共21页
Yuelu Law Review